根據2002年的《所得稅法》,根據“ 183天規則”,每年在塞浦路斯花費至少183天的個人被視為塞浦路斯納稅居民。 2017年7月14日,塞浦路斯議會投票通過了一項塞浦路斯稅法修正案,其中增加了第二項標準-“ 60天規則”-用於確定個人的塞浦路斯稅收居留權。
“ 60天規則”涉及未滿足任何國家/地區稅收居民要求的個人。
根據60天規則如何成為塞浦路斯納稅居民?
要根據“ 60天規則”成為塞浦路斯稅收居民,個人必須滿足以下所有條件:
- 在有關納稅年度內在塞浦路斯停留至少60天;和
- 不得在任何其他單一州居住超過183天;和
- 不是其他任何州的稅務居民;和
- 在有關納稅年度的任何時間在塞浦路斯開展業務活動和/或在塞浦路斯工作和/或擔任塞浦路斯居民企業的董事;和
- 在塞浦路斯維持永久居留權。
適用的稅收優惠是什麼?
塞浦路斯納稅居民的個人,無論是根據“ 60天規則”還是“ 183天規則”,都應在塞浦路斯就其全球收入徵稅,但某些例外情況如下:
- 塞浦路斯的稅收居民但未在塞浦路斯註冊,在塞浦路斯免徵其全球股息和“被動”利息收入的稅收。在塞浦路斯沒有“原籍住所”的個人,只有在過去20年中至少有17年是塞浦路斯的稅收居民時,才被視為在塞浦路斯以稅收為目的居住在有關納稅年度之前。
- 出售證券所得的利潤在塞浦路斯免稅。 “證券”尤其包括本地或外國公司的股票,債券,債券,期權等,除非股票的價值來自塞浦路斯的不動產的價值。
- 打算在塞浦路斯工作的個人且其收入將超過100.000歐元,並且,前提是他/她在塞浦路斯開始工作之前未是塞浦路斯的稅務居民,則他/她在塞浦路斯享有10年的所得稅減免50%的優惠。
- 如果在塞浦路斯以外的地方從事的工作在每個納稅年度超過90天,則在塞浦路斯以外進行的工作所得的收入免徵塞浦路斯所得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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