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塞浦路斯税收居民

根据2002年的《所得税法》,根据“ 183天规则”,每年在塞浦路斯花费至少183天的个人被视为塞浦路斯纳税居民。2017年7月14日,塞浦路斯议会投票通过了一项塞浦路斯税法修正案,其中增加了第二项标准-“60天规则” -用于确定个人的塞浦路斯税收居留权。

“ 60天规则”涉及未满足任何国家/地区税收居民要求的个人。

根据60天规则如何成为塞浦路斯纳税居民?

要根据“60天规则”成为塞浦路斯税收居民,个人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:

  • 在有关纳税年度内在塞浦路斯停留至少60天;和
  • 不得在任何其他单一州居住超过183天;和
  • 不是其他任何州的税务居民;和
  • 在有关纳税年度的任何时间在塞浦路斯开展业务活动和/或在塞浦路斯工作和/或担任塞浦路斯居民企业的董事;和
  • 在塞浦路斯维持永久居留权。

适用的税收优惠是什么?

塞浦路斯纳税居民的个人,无论是根据“ 60天规则”还是“ 183天规则”,都应在塞浦路斯就其全球收入征税,但某些例外情况如下:

  • 塞浦路斯的税收居民但未在塞浦路斯注册,在塞浦路斯免征其全球股息和“被动”利息收入的税收。在塞浦路斯没有“原籍住所”的个人,只有在过去20年中至少有17年是塞浦路斯的税收居民时,才被视为在塞浦路斯以税收为目的居住在有关纳税年度之前。
  • 出售证券所得的利润在塞浦路斯免税。“证券”尤其包括本地或外国公司的股票,债券,债券,期权等,除非股票的价值来自塞浦路斯的不动产的价值。
  • 打算在塞浦路斯工作的个人且其收入将超过100.000欧元,并且,前提是他/她在塞浦路斯开始工作之前未是塞浦路斯的税务居民,则他/她在塞浦路斯享有10年的所得税减免50%的优惠。
  • 如果在塞浦路斯以外的地方从事的工作在每个纳税年度超过90天,则在塞浦路斯以外进行的工作所得的收入免征塞浦路斯所得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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